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最初制定日期
2023/09/01
公布日期
2023/09/01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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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全文(待核验)-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