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药监局办公室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药监办函〔2018〕188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188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辽02执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授予我局查封药品生产技术、限制药品技术转让和授权使用的职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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