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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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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188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辽02执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授予我局查封药品生产技术、限制药品技术转让和授权使用的职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制定机关
药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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