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公布日期
- 2021-06-21
- 文号
- 法发〔2021〕22号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公布日期
- 2020-04-21
全文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赌场、赌博网站加大对我公民招赌力度,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借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两类犯罪组织、人员还相互勾联,危害更加突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经济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 公布日期
- 2018-12-30
- 文号
- 医保办发〔2018〕22号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3-12-2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11-07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 公布日期
- 2024-05-09
- 文号
- 民发〔2024〕19号
全文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布日期
- 2022-11-02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
- 2022-02-24
- 文号
- 银发〔2021〕259号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03-08
- 文号
- 年3月8日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6-12-28
- 文号
-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公布日期
- 2005-08-29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10-13
- 文号
- 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布日期
- 2022-02-09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公布日期
- 2019-10-24
- 文号
- 民发〔2019〕103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公布日期
- 2010-02-03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公布日期
- 2001-03-09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公布日期
- 2025-05-18
第一条 为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公布日期
- 2025-04-29
- 文号
- 国信办发文〔2025〕1号
第二十七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义务,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公布日期
- 2024-01-10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布日期
- 2023-01-17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