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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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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证监会公告〔2018〕33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制定机关
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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