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家文物局关于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文物类展品监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20/10/28
公布日期
2020/10/28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文物博发〔2020〕33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

进口博览会文物类展品监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文物博发〔2020〕33号

为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促进海外中国文物回流,进一步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人文交流平台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并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现就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文物类展品监管和便利化措施公告如下:

一、文物类展品申报审核

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向上海海关、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提出申请,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对经审核允许进境的文物类展品办理登记手续。

二、文物类展品复出境

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一般应当在6个月期限内复运出境。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行保税存储的,应当办理海关相关手续。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申请复出境的,由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审核查验,对查验无误的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暂时进境的文物类展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三、文物类展品进境销售

对于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文物类展品,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境手续,由境内合法文物经营主体进行销售,并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物类展品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不少于三年的公益性展示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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