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最初制定日期
2025/08/11
公布日期
2025/08/11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8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8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会谈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8月12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90天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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