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外汇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19/10/25
公布日期
2019/10/25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3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9年第93号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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