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上海市24条稳外资新措施的函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办公厅
最初制定日期
2020/04/23
公布日期
2020/04/23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未载明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上海市24条稳外资新措施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基础上,结合上海市情况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从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外商投资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24条稳外资措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助于对冲疫情影响,持续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和稳定外资。

现将《若干措施》印送你们参考借鉴。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国发23号文及今年以来出台政策落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稳外资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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