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财税〔2018〕144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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