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初制定日期
2023/09/26
公布日期
2023/09/26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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