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药监局办公室 海关总署办公厅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药监办〔2018〕19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药监办〔2018〕19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沙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沙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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