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最初制定日期
2021/03/04
公布日期
2021/03/04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23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2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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