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药监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21/02/13
公布日期
2021/02/13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国药监科外函〔2021〕17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药监科外函〔2021〕17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建设,满足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创新发展和监管科学战略需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完成了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工作,现认定并发布《国家药监局第二批重点实验室名单》。请各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各依托单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药监科外〔2019〕5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组织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药监局第二批重点实验室名单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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