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最初制定日期
2019/10/13
公布日期
2019/10/13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税委会〔2019〕17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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