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V1 · 2020/03/01起施行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监会
最初制定日期
2020/03/25
公布日期
2020/03/25
施行日期
2020/03/01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

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pdf

版本历史

官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