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财税〔2018〕154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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