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常州市启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意见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农办医〔2018〕25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常州市启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意见

农办医〔2018〕25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我省常州市启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请示》(苏农牧〔2018〕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在常州市殿圣食品有限公司试点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替代原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印迹应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印迹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灼刻在片猪肉胴体的肩、腰、臀三个部位,不能对动物产品产生污染。

二、鼓励企业采取激光灼刻方式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印章应符合《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SB/T10570—2010)要求,且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与检疫验讫印章不得两章合一。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流通。

特此函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附件:农办医〔2018〕2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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