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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