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V1 · 2008/01/01起施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初制定日期
2007/11/16
公布日期
2007/11/16
施行日期
2008/01/01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未载明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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