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同意湖北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的批复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19/12/08
公布日期
2019/12/08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未载明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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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北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

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的批复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科技创新(武汉)试点平台的请示》(鄂知文〔201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原则同意建设方案。建设高校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平台,对于发挥武汉科教资源优势,畅通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渠道,探索高校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构建创新创业新生态,加快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助推长江经济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认真做好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武汉市,加强对高校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将试点平台作为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和重要支撑,加大投入保障和政策配套力度,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建设责任,发挥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等承建单位各自优势,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将平台打造成为“立足武汉、辐射中部、示范全国”的高校知识产权运营枢纽。

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要与国家平台建立标准化、一体化的业务体系,形成资源共享、业务协作机制,避免重复建设。试点平台建设期为1年,经我局组织验收后正式挂牌运行。平台承建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向我局报告平台建设和运营进展情况。

四、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试点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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