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1/06
公布日期
2018/11/06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财税〔2018〕108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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