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 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 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 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 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 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 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 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