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 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 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 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 70周岁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