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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