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略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