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 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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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