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 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