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 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 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