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