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最初制定日期
2018/12/30
公布日期
2018/12/30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公告〔2018〕134 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公告〔2018〕134 号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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