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i、ii和iii型。使用范围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i型牌;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ii型牌;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iii型牌。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i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 ii型船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 iii型船牌的规格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船名牌可以使用铝板、木板或玻璃钢板制作。 (七)i型船牌由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