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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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