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