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五条第五条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