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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