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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