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