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