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原农林部颁布的《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75)农林(渔)字第34号]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