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待核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V1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最初制定日期
2019/11/07
公布日期
2019/11/07
施行日期
未载明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待核验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国市监特撤字〔2019〕1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市监特撤字〔2019〕1号

当事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

许可证书编号:TS2310758-2021

法定代表人:郭小燕

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

联系电话:13902324532

我局2018年对电梯获证制造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和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申请电梯制造许可时提供的陈光银、周高峰、张志平、刘玉、钱雪梅、吕丽、陈利平、陈璟锴、陈成浩、陈俊杰等10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58-20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2.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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