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V1 · 2019/01/01起施行

效力级别
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最初制定日期
2019/11/03
公布日期
2019/11/03
施行日期
2019/01/01
最近修订日期
未载明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当前有效版本
V1
文号
公告〔2018〕219 号
正文字号

全文 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219 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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