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公布日期
- 1996-06-18
- 文号
- 日民行发〔1996〕17号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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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 2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统计世界冠军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注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文 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局(厅),渔港监督处,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遵循《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的原则,现将《
第一条 为大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正在从事海上捕捞的船舶。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航空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