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九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