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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