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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