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