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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