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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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