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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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