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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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