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