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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