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八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