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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