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八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六节 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