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六节 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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