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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