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